一、基本案情
杜碧文,男,中共黨員,曾先后任晴隆縣沙子鎮(zhèn)人民政府鎮(zhèn)長、晴隆縣科技局局長、晴隆縣黃金局局長。杜碧文在任晴隆縣黃金局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金屬資源破壞量269069.95克,價值人民幣43723916.85元,并收受羅某等人賄賂人民幣共31萬元。因受賄和濫用職權,杜碧文于2009年被興義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3萬元;經(jīng)晴隆縣委、縣人民政府批準,被晴隆縣紀委、縣監(jiān)察局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二、評析意見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章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了受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了濫用職權行為。受賄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行為主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從事公務的人員。濫用職權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行為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案中,杜碧文身為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黃金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現(xiàn)金,為管理服務對象羅某等人在黃金生產(chǎn)方面謀取了利益,其行為符合受賄行為的構成要件。而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礦產(chǎn)資源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杜碧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和濫用職權的錯誤,觸犯了刑律,理應受到黨紀政紀和刑法的追究。